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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平,男,XXXX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XXXXX。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XX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鉴于被告人陈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XX年。

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XX 审判员:XX XXX X年X月XX日 书记员:XX以上就是关于泰安陈平案判决书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陈平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中明确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刑事责任等。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判决,同时也要关注司法程序和法律解释等方面的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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